7 方木原木结构7.1 一般规定7 1.1,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 1、穿斗式木结构,2 抬梁式木结构 3.井干式木结构,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5。梁柱式木结构。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 7。1,2。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 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7,1.3,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 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 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7,1、5,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 2 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 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7 1,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垫板面积,mm2,A N.fcα 7,1。8。1 2。垫板厚度.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fcα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N。mm2、7。1。9.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7 1。10、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 应采用双螺帽、7.1.1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 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 85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采用.7.1.13.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 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