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方木原木结构7.1.一般规定7,1 1。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1,穿斗式木结构。2,抬梁式木结构.3,井干式木结构,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5。梁柱式木结构.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 7 1、2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 7 1.3 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 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2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 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 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 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7,1,5.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2,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 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 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7,1、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 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 当有不对称削弱时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7,1、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 垫板面积,mm2。A N,fcα.7,1 8,1。2 垫板厚度,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 N,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 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7,1、9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 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7.1、10 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 7,1.1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 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 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采用.7,1、13。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 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