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方木原木结构7.1。一般规定7.1.1 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1,穿斗式木结构,2、抬梁式木结构.3.井干式木结构,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5。梁柱式木结构,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7.1.2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7 1、3.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 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5 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2,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4、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7 1。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 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7,1,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 垫板面积.mm2,A。N fcα、7.1 8.1 2 垫板厚度 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f 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7。1、9,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 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 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7.1 10。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7,1。11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 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 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采用。7,1 13,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