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防 腐11,4.1 木结构建筑采用的防腐。防虫构造措施应在设计图纸中作出规定。11.4.2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11 4,3,当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直接接触时.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4,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时 应采用防腐木材,11、4。5,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4的地区。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具有防白蚁功能的防腐处理木材 11,4。6.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品种药剂 11.4。7。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11,4。8。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 GB、T。27654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GB、T.27651的相关规定、11,4。9。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