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方木原木结构7,1。一般规定7.1。1、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1,穿斗式木结构,2.抬梁式木结构、3、井干式木结构、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5 梁柱式木结构。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7、1,2.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7,1.3、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 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 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 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7。1,5,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2。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 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4、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 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 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7 1.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垫板面积,mm2 A、N。fcα、7.1.8 1,2.垫板厚度、mm。式中 N,轴心拉力设计值 N,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 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7,1、9,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 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7.1 10 桁架的圆钢下弦 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7。1 1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 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采用,7。1 13,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 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