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方木原木结构7 1、一般规定7 1.1,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1、穿斗式木结构,2.抬梁式木结构 3、井干式木结构、4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5,梁柱式木结构 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7 1,2.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 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7.1,3.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 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 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 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 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 1 5,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 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2 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 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7,1 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 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7,1。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垫板面积.mm2 A。N,fcα、7,1,8。1 2 垫板厚度,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 3条的规定确定,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N,mm2。7。1、9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 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7。1、10.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7、1,11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 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采用。7,1、13 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