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方木原木结构7.1,一般规定7.1,1.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1,穿斗式木结构 2、抬梁式木结构 3、井干式木结构.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5 梁柱式木结构.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 7。1 2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7,1.3,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 宜采用钢下弦 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4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5.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6、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7.1。5。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2,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4,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7 1。6,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 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7,1,7、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 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7。1 8、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垫板面积,mm2、A.N。fcα。7、1 8.1 2。垫板厚度。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7。1,9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 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7、1.10、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7。1、1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7,1。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 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采用,7。1,13 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