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 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 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 813、10。1。4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 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 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 h,10 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 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