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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 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 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 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 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 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1 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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