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10、1 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 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 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 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 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 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 1 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 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 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