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 2 式中,Sk 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 10 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耐火极限、h 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 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 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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