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 一般规定10 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 1 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 10 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 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 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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