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 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 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10.1 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 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 1。2βnt0。813.10。1.4,式中 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 βn。木材燃烧1 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 耐火极限,h 10 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 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 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 1 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 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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