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 一般规定10,1 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 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 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βn 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 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 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 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 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 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 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