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 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 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 813、10 1 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 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 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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