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10 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 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 2,式中,Sk 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 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 1 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 2βnt0.813.10 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 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 7 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