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 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 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 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 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 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10,1.4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 h 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 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 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