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 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 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 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 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 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耐火极限。h,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 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 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 1,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 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