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 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k,Rf,10。1 2 式中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10 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 2βnt0、813 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 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 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 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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