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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火设计10 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10 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 式中,Sk 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 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 813.10.1.4.式中。def 有效炭化层厚度 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 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 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 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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