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 1 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 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 耐火极限。h,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 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 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 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 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 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