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 1 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10、1,4、式中 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 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 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 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 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 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 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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