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 1,一般规定10 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 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 1,2 式中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 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813、10 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 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 8的规定 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 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