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 有权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 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说明事由,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三。勘验,四.抽查取样,五、举行听证会,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七、录音。录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 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 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 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