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三 勘验、四,抽查取样。五,举行听证会.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七、录音.录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 应当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 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 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 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