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三、勘验 四,抽查取样、五 举行听证会,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七。录音。录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 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 拍照 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 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 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 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