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 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三.勘验,四。抽查取样、五,举行听证会,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七.录音 录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 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 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 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