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三。勘验,四,抽查取样.五。举行听证会 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七、录音.录像、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 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 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 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 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