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三.勘验.四 抽查取样,五。举行听证会 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七、录音.录像、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 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 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 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专门问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