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 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