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 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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