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 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