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 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材料 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