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 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 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