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 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 县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