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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 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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