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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 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 应当选择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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