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 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 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