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行政效能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 区,县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 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 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