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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 设计,新建 改建 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五 绿色建筑发展,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提出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推广使用目录 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工艺 材料,设备和产品目录.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的推广使用 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 设备和产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第十四条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 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物布局。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第十五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省、设区的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 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逐步实行能源消耗限额和阶梯电价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可以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绿色建材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 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 用热,用冷 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符合国家或者省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鼓励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第二十四条.装配式建筑设计应当合理确定预制装配率、优先选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修一体化等技术。鼓励新建住宅施工装修一体化或者菜单式装修,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保证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单位 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 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未包括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的,不予备案,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取得能效标识的建筑 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设备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申请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四条.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后、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使用,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提高建筑的安全性 健康性和舒适性 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 节水、节地 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第三十七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二,大型公共建筑,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城市新区 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前款规定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第三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时.应当将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和投资预算。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公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 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规划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四十三条,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要求、通过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 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 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建筑项目经测评达到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标准或者优于现行绿色节能建筑标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七条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以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一,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的,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二,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三 建筑物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运行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四 绿色建材、是指符合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要求、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的建材产品。五、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 信息化管理建设方式建造的建筑、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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