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 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 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 二 协调 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说服,四、建议 提示、提醒 参考性意见、五,赞同 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 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