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 劝告 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 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 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 说服、四 建议,提示、提醒 参考性意见,五,赞同,倡导.宣传 示范,鼓励,激励。六 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