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 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 二,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说服、四 建议,提示.提醒,参考性意见 五.赞同。倡导 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 政策指南.八、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 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 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 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