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 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协调 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 说服、四,建议.提示,提醒,参考性意见。五、赞同,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 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 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 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