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劝告 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 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 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 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说服、四.建议 提示 提醒,参考性意见,五 赞同.倡导,宣传 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 行政纲要 政策指南.八 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 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