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 劝诫 劝阻。说服。四。建议.提示。提醒。参考性意见.五,赞同,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 政策指南、八、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 依据 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