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 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 说服 四 建议、提示,提醒。参考性意见。五,赞同 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 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