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 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 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 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 二 协调 调和.斡旋,三。劝告。劝诫。劝阻.说服。四,建议、提示,提醒。参考性意见,五 赞同.倡导。宣传,示范 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 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 时间和地点,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 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 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