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给付的项目 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 并予以追回。第一百一十八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 对象.等级 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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