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 地点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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