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 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 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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