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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