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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 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 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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