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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 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 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 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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