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 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 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 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 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 地点和收件人 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