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 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 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 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回执应当载明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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