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 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 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 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