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 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 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 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 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 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