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证据,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 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五十条.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全面。客观 及时。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第五十一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录音 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适当补偿、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须说明理由、并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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