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 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 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 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 五 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 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 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 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 四 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 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 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 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 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七 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 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 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 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 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 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 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