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 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听证的进行 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 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 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 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 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 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 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 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 进行质证。五 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 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调查人员的姓名 部门,职务。四、听证的时间 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 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