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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 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 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 或者终止听证 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 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 应当重新听证 重新听证的 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 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 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 四 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名称。住所、三 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 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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