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 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 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 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的进行 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 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 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 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 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 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 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 职务 四、听证的主要程序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 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 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四.听证的时间 地点 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 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 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程序终止 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