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 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 举证和质证、三 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 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 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 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 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 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 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 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 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重新听证的 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 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六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 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 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 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 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 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 二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 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