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 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 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 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 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听证的进行 二 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 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 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 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 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 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 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 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名称、住所、三 调查人员的姓名 部门。职务 四 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 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 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 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 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