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 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 第五十八条 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 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 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 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 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 或者终止听证,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 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 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 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 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 举行了预备听证的 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 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 四、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调查人员的姓名 部门,职务。四.听证的时间 地点。五 听证是否公开进行 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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