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 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意见 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 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 全面的记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 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 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 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主持人询问证人 鉴定人 六 经主持人许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 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 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主持人的姓名 部门,职务,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 四,听证的时间 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 调查人员的陈述,七 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