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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决定 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 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四.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七。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八,作出决定的日期,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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