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决定、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 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四。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八 作出决定的日期。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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