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决定.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七、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八 作出决定的日期.九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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