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决定。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八.作出决定的日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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