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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决定 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 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三,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 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七,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八、作出决定的日期,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 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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