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 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第二百三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 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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