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第二百三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 地点 数量 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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