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第二百三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 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 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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