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 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第二百三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 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第二百三十一条,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