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拘.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决定拘留,一 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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