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拘 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决定不予逮捕的 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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