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拘。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决定拘留、一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 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应当立即释放 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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