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拘、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 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