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 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