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 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 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