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 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 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