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 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 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