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 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 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 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 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