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 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 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 应当记明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