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 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 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 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 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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