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 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 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 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 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 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 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 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 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 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