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四 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 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 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 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 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 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 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四,控告 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