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 提请复核.申请复查 移送申请强制医疗 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 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 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 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 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 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 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 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 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