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申请复查 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 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 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 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 举报 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 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 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 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