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 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 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 举报 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 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 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 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 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