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 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 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 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告知控告人 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 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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