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 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 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 应当接收案卷材料 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 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 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 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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