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本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看守所有关会议,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六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 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二 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 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 书面提出纠正意见、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 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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