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辨.认.第二百二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二十四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二十六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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