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拘。传.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第八十二条、拘传时 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八十三条.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八十五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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