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拘,传,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第八十二条,拘传时 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 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八十五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