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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