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卫星定位高程测量4.4 1,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可适用于五等高程测量 若需采用卫星定位技术进行更高等级的高程测量.特别是较大区域范围的高程测量或跨河高程传递,则应进行专项设计与论证、并应符合本标准高程精度的相关要求。4。4、2,卫星定位高程测量作业宜与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4 4。3,卫星定位高程测量的水准点联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星定位高程网宜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高程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联测的高程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两侧,2,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倍.相邻联测点之间距离宜小于10km 3,地形高差变化大的地区应增加联测的点数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2倍 4,4。4。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或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资料 2。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应进行可靠性检验.应剔除不合格点.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有起伏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或采用分区拟合的方法进行、4.拟合高程计算 不应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4 5,对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成果 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全部高程点的5、并不应少于3个点 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高差较差的限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高差较差的限值.mm D、检查路线的长度,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