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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附属构筑物8。1,一般规定8 1。1。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8.1 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8,1、3,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 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8,1、4.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8。1。5,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 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8 1、6.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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