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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道附属构筑物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8,1 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8。1、4.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 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8,1,5。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 变形.破坏.8,1。6,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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