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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道附属构筑物8,1 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 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8.1、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8 1,3,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 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8,1.4.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 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 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8、1,5、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8 1,6、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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