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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道附属构筑物8、1。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8。1.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8,1。3.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 包括支墩侧基 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8。1,6,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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