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 一般规定5、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 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 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 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 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