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 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 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