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1 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4。控制室 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 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 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1 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 1 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