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1 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 采取相应的报警 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 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 4、控制室 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 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 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 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 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 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 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 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