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 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 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 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 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 1 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1 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 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 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 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