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1 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 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 4。控制室 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 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 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 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 1 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 1 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 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