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 气10。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10,1 1,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规定 10,1。2、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10。1,3,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少于30min。2.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 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3、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 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10。1。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10,1,6.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2、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3,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10,1,7.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 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 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10、1 8,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10。1,9.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 滑触线等裸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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