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7 1.一般规定7 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7.1、2。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7.1、5。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1 系统由消防水泵 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7,1.6,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7。1,7、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 2节.第7 3节的规定 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