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7,1、一般规定7,1。1。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7 1 2,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7 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7,1,5,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 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7.1.6。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7,1。7。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