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和结构6、1.一般规定6,1,1、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 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6。1,3。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条文中规定。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6,1、4。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 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 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 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 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6,1 5,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文中 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1 7.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 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