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和结构6.1,一般规定6。1.1.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 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 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 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 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 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 甲 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6。1,3、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 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条文中规定。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 6 1.4。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 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6。1.5 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 条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6 1,7、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 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 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 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故作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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