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和结构6.1.一般规定6。1 1.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 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 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 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 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甲 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6、1,3,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 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 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条文中规定 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 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6,1.4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 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6,1 5,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6.1,7 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