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 1,一般规定5。1 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 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 4,控制室.变配电室 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 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 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 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 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 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 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 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10,输送甲类 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 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