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 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 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4。控制室.变配电室 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 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1 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 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 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 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