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 1 一般规定5,1 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 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 1。4,控制室 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 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 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 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 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