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和储存设施5,1 一般规定5,1 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 1,4.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 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 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1 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 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