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4,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 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 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 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 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6.4。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 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6,4,3,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 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4、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 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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