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4。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 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 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6,4。2,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6、4,3。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4 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 垂直交通指楼梯 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 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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