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4 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 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 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 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6 4 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6.4。3 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 变压器室、泵房 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4、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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