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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附建公共用房6。4、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住宅区内 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 所以 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 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 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6 4,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6。4,3、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 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4 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 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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