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 4,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 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 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6.4。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6.4,3 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 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 4,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 垂直交通指楼梯 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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