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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附建公共用房6、4.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 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 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 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 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 爆炸灾害的发生 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 根据防护要求 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6.4。2、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 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6、4.3,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6,4,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 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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