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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附建公共用房6.4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4,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 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6.4、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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