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 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4.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6,4.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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