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附建公共用房6.4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 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 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6。4。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6 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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