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 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 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 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 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 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发 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 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