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 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 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 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发,承 包人应在收到承.发 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 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 减 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 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 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 包人认可、9 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减 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