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 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 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 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 1 4、发 承 包人应在收到承,发 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 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 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 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 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 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