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仲裁、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节作了如下规定。13,5。1,本条规定了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本条规定了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并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本条规定了在本规范第13 1节至第13 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 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 4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在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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