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 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 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 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 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发,承 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 发 包人,当有疑问时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 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 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