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9 1 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 索赔。13 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 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发 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发。包人认可。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