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 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不符。4 工程量清单缺项,5 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 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 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 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 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 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 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发 包人认可。9 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