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 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 见,9,3工程变更,9 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 见、9 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 9 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 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 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9.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9,1,6、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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