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投诉与处理5 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 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 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 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 3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