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竣工结算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1 3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 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 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 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 3 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 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 3,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