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 2 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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