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13.1,一般规定13。1、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特点和勘察阶段的要求进行。所有原始资料均应检查核对、认定无误后方可分析和评价、1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分析和评价下列问题,1 断裂破碎带对岩土性能的影响.2.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3。地基的承载力 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4,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5 现有边坡和人工形成边坡的稳定性、13。1 3.核电厂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对与核安全有关及与核安全无关的建构筑物区别对待,2、应了解场地整平标高、基础埋深,工程结构特点。荷载情况。变形控制要求和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加速度。3 应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了解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随时间的变化和参数不确定性。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岩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 4 应充分考虑当地和类似工程的经验。5 对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足尺试验或模型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原型监测,反演岩土参数,6。对多因素复杂问题应综合判断 需要时可进行专题研究 13。1,4。对核岛 常规岛和附属建筑物的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规定 对水工构筑物、专门岩土工程。边坡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章.第11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