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 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 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 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 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 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