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 1 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 提供岩土参数 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 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 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 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 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 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 7 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