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 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 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 3.1 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 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 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 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 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