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 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 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 水工构筑物地段 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 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 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 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 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 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 7的规定,表3。1 7.厂址分类3 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