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 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 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1 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 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 7的规定 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