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 1 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 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 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 1.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 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 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 1 7 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