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 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 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 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 1。7的规定,表3 1。7、厂址分类3 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 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 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