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 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 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 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 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 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 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