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水工构筑物8、1、一般规定8。1,1,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和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进行 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水工构筑物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8,1。2.勘察工作内容,方法和工作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工程规模及结构特点等,应重点考虑水工构筑物与核安全的相关性,2.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及研究程度 3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4 当地类似的工程建设经验.8 1,3 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应根据与核安全的相关性,划分为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和常规水工构筑物.8 1、4 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第8 7节相应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中相应规定的较小值、勘探孔深度应取较大值。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 必要时可布置跨孔法测试.应至少有1个波速测试孔进入中等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地层3m 3,对土质地基应通过室内试验提供土的动态力学参数.4.岩石室内试验应提供静态和动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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