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 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 水工构筑物地段 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 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 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 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 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 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