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 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 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 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 论证及建议 3 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 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