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 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 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 3 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