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 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 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 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 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 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