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 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 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 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 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 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