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1,4 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 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 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 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 论证及建议.3,1 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 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