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 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 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 3,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 1 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 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 1.7 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 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 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