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 提供岩土参数 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 常规岛地段 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 1 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 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 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 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 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