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 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 3,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 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 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 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 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厂址分类3 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 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 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