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 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1 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 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 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 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 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 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 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