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 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 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 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第八条 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九条.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第十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 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第十二条、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