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绿地控制第六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第六十七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二。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三,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米、四,城市垃圾处理场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宜小于300米。五,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第六十八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六十九条.在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 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一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用地退线不小于2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二 快速路两侧建设用地退线不小于15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三、城市主干路两侧建设用地退线不小于1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第七十条、道路绿化景观带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居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七十一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第七十二条,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 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到沿路景观之中、第七十三条,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按GB.50180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二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 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三 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四.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第七十四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七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5,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三 工业,仓储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大于30 四。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 绿地率应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一,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应小于100平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单位,米.有效系数。N、h。1。51,01.5,h,5、00,705 0。h。12、00。40h,12.00、30,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二.垂直绿化按立面面积30 计入绿地率、三,地面停车位宜增加树阵式绿化,并宜设置雨水渗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