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村庄建设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第一百零一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第一百零二条,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 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第一百零三条.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第一百零六条,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 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 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二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三 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 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 户 第一百零八条,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表八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45、0。65、0公共设施用地,4、5。11、0道路用地 9,0 18.0生产设施用地 0,10 0公共绿地,3。0,6 0第一百零九条、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第一百一十条。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 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第一百一十一条,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 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表九、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类别,项目,中心村,基层村.一,行政管理,1.村委会、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 电.保安等 二,教育设施,3。初级中学.4.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三。文化科技,6。文化、科技站 室 7。图书阅览室.8,小型体育设施,四 医疗保健。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10,计划生育指导站.五。商业服务。11,信用社 储蓄所.保险机构.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13。蔬菜.副食市场、六、公用工程设施、14,变电室,15,公共厕所,16.垃圾转运站。17 垃圾收集点,18.公交停靠站,19.公共停车场,库,20、游憩集会广场 21、消防站.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 m2,人。表行政管理教育设施文化科技医疗保健商业服务0 1.0,41.5.5。00。3.1 60.5,2、00 4,1,2第一百一十三条,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 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第一百一十六条。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 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 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 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 朝向为南北向 方位角小于等于45 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 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 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四 因火灾 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 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一百一十八条,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 河流、山体 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 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第一百二十条、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第一百二十一条、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第一百二十二条,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 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一百二十三条、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第一百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