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七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 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表七。建筑停车指标一览表类别 单位指标 小型汽车,自行车、摩托车 住宅、以100平米为一个标准户。标准户,车位。户,110。5公寓。车位 户 0,60.50。2其他 车位.户,按每户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建筑面积比例增减,经济适用房。拆迁恢复房、车位、户,按其他类计算后再乘以0,6的折减系数 市级机关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米建筑面积,1.042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 100平米建筑面积,1.242其他办公 车位,100平米建筑面积 0。642博物、图书.展览馆.文化中心。车位 100平米建筑面积,0、5.1,01,51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2015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座.2,5126剧场.影院、礼堂,车位 100座。4158大中专院校,车位 100师生.58030中小学校、车位、100师生 0、4中学70,小学20中学10、小学10医院、车位 100平米建筑面积,1。0.81.51疗养院.中心 车位 100平米建筑面积.0,60.80。3商场、车位,100平米建筑面积 0、87 53农贸市场.车位.100平米建筑面积。0、58,54餐饮,娱乐,包括旅馆。酒店配套餐饮娱乐、车位.100平米建筑面积,1,53、61、5旅馆,酒店、车位 客房。0。50,20.1其他建筑,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 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以及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 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 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七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 30平米 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 0,2。5 3,5第七十九条.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应不宜大于15。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大于3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八十条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八十一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八十二条、禁止建筑基地向快速路设置开口,限制建筑基地向主干道设置开口 鼓励建筑基地向次干道 支路设置开口。第八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八十四条。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 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严禁改变停车场。库 的使用性质 第八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八十六条,新建。改扩建的以下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三.各类大型市场、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 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 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米的居住区。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十七条,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增配符合城市规划 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 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