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八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第八十九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其奖励标准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九十条 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二、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三,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所有挑出物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第九十一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 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 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三,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统一隐蔽处理或美化.四,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五.沿街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六,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九十二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 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道路的无特殊需要的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九十三条.居住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1。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2 新建住宅应成片规划 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3.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4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 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第九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九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 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10 10,30,40 7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九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九十八条.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 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 不应侵入车道 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 政府行政用地、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第九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同时应符合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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